1、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 年 7 月 11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2019 年 8 月 22 日(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 年,城环字 1983483 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二)环境
2、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 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6 号)(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 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8 号)(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 号)(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 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14 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9 号)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 份”。(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
3、6 号,2017 年 12 月 20 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 47 号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四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7 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一项中的“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提交材料第十二项“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四)消耗臭氧层物
4、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 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 26 号)1.删去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一款第一项“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第二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备案表”,以及第三款中的“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应将第七条修改为:“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
5、绩。“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2.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持有回收单位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发的回收证明”,相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删去第四十四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第四十七条申请延续排污许
6、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 号,2008 年 12 月6 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修改,2017 年 12 月 20 日经环境保护部令第 47 号修改)1.删去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三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三项“许可证正、副本”。相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许可证正、副本”;4.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第一项“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第五项中的“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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