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四局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1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总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2安全检查2.1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全系统实行逐级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2
2、.2各级次安全生产检查组织2.2.1局总部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每季度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或抽查活动,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2.2.2所属公司、区域性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也都要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2.2.3项目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等(包括分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要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
3、应实行旁站监督,对安全生产检查查出的隐患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责令对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定人进行复查验收,所有这些工作都要有详细记录和签字,并存档。2.2.4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并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2.3检查应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对施工生产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部位、施工过程、现场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以及季节性特殊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活动和结果的偏差,及时消除生
4、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2.4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建股份公司及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2.4.1检查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责任落实、查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以访谈、查阅记录、现场查看等为主要形式。2.4.2各级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大型机械设备、附着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以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大型吊装、拆除、爆破、高大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并应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进行动态监管。2.4.3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讲评,
5、并由检查组负责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项目落实整改责任,对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于有可能随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检查组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2.5各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通病进行专项治理工作,该项工作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2.6所属各生产单位在每次大检查结束后及时将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局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年两次大检查结束后负责及时将全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报
6、分管领导审阅,并进行全系统通报。3隐患排查3.1各公司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3.2在全系统逐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投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3.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4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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