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28 日 9 时 05 分左右,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部(以下简称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 3#废钢库北面作业现场 5#行车在起吊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 号)要求,市安委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的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
2、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调查认定,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生产服务部是新钢集团公司的主体辅助单位,2003 年由原生产服务部和第二开坯厂合并成立。在册员工 339 人,另有相关方员工近 200 人。下设三科一室、五个车间。主要从事大宗原料人机卸车、出厂车皮整改加固、
3、焦煤清车、废钢加工、炼钢用合金等材料的管理,从事服务公司主体生产单位的工作。5#行车情况:2008 年 11 月 26 日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号:特赣 K0012202,检验日期:2016 年 5月 5 日,检验合格,下次检查日期:2018 年 4 月,检验在有效期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2017 年 9 月 28 日 8 时左右,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综合四班班长黄波(行车工)、员工钟根亮(挂钩)、辛友云(切割工)、刘勇(切割工)、吴意明等人来到废钢加工车间 3#废钢库北面作业现场进行废钢切割及吊运作业。9 时左右,钟根亮将一块长
4、约 8.05 米的钢梁架挂在吊钩上(该吊钩是一根铁链挂在行车吊钩上,行车吊钩和铁链吊钩均无防脱钩装置,且吊挂时未用吊索固定),然后指挥行车工黄波起吊,起吊大概离地 2-3 米时黄波停止了操作,黄波向下观察到地面有人在进行切割作业,于是叫钟根亮要求正在行车下切割作业的相关人员撤离,刘勇听到后便撤离到安全位置,辛友云由于现场噪声较大未听到要求撤离的信号继续切割。黄波继续操作行车,启动下大车,钢梁架一头触碰着地,吊物(钢梁架)失衡产生晃动,钢梁架脱钩砸落,将还在从事切割作业的辛友云砸倒。现场人员见状后立即开展营救,把钢梁架从辛友云身上搬离,同时立即向车间、生产服务部及新钢公司逐级报告了事故情况,吴意
5、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9 时 20 分左右,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护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10:30 分左右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车间、生产服务部及新钢公司逐级报告了事故情况,新钢公司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安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省安监局报告。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基本情况辛友云,男,52 岁,江西宜春人,电焊工,高中学历,经过了四级安全教育。(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新钢公司生产服
6、务部员工违规吊挂钢架构,钢架构在吊运过程中触地后从未设置防脱钩装置的吊钩中掉落,将未撤离的辛友云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未按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4)对起重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对大件吊物的吊挂未做详细要求。2.作业现场员工职责履行不到位,负责指挥人员未履行人员疏散职责,在行车起吊前未确认作业区域地面人员是否全部撤离到安全区域。3.违规在行车吊钩上悬挂铁链挂钩,事发行车及铁链挂钩防脱钩装置缺失。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对吊运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意识不到位,随意吊挂物件。(三)事故性质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新钢公司生产服务部“928”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给予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建议1.钟根亮,男,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员工,负责当班吊物挂钩和指挥工作,违规吊挂钢架构,行车起吊前未确保地面人员及时疏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钟根亮记大过处分。2.黄波,男,生产服务部废钢加工车间综合四班班长,负责当班行车驾驶及综合四班全面工作,对钢架构的错误吊挂方式未及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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