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淀实验中学(东校区)“10.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0 月 2 日 11 时左右,在海淀区白堆子 131 号海淀实验中学(东校区)游泳馆内的维保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北京动立方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方公司)雇佣的工人师*在游泳池北侧通风管道上进行粉刷披灰作业时,通风管道破裂,导致其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 3.5米。现场人员立即将师*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救治,伤者经抢救无效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生产
2、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同时邀请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海淀区白堆子 131 号海淀实验中学(东校区)游泳馆产权隶属于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2013年 3 月 26 日,海淀实验中学与动立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动立方公司负责体育馆的日常维修、服务与管理工作,合作期限三年。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通过签订补充说明,将上述合作协期限延期。事故
3、发生时,上述合作协议有效期已延期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止。(二)事故单位情况动立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3 年 03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 1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教育咨询、体育咨询等。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因动立方公司拟对游泳馆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游泳池的清污和顶部的油漆粉刷。2019 年 9 月 18 日,动立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将游泳池的清污交于曾合作过的白*个人承揽,并让白*找家单位承揽游泳馆顶部油漆粉刷项目。2019 年 9 月28 日,王*带领白*及其介绍的北京开元博雅装饰设计有
4、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考察,并洽谈了项目预算等内容。2019 年 9 月 30 日上午,胡*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于当天下午因故离开现场,其他人员继续作业。10 月 2 日上午 11 时左右,工人师*在游泳池北侧通风管道上进行粉刷披灰作业时,通风管道破裂,导致其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 3.5 米。现场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救治。10 月 18 日,师*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5 万元。死者基本情况:师*,河南省淮阳县人。经查,事故发生时,除胡*本人通过个人微信向动立方公司提供了一份未加盖公章,总价款约为 8.38 万元的报价单以外,动立方公司未
5、与白*、胡*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签订任何该项目施工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且动立方公司已向白*支付了 0.5 万元,并通过白*向胡*支付了 1.5 万元,作为购买材料的预付款。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死者死亡证明,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师*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登上距地面约 3.5 米高的通风管道上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二)事故间接原因动立方公司作为游泳馆顶部的油漆粉刷工程发包单位,未与白*、胡*等承揽人签订相关合同及安全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职
6、责便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疏于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致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规登高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安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与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师*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登上距地面约 3.5 米高的通风管道上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动立方公司作为游泳馆维保项目发包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未与白*、胡*等承揽人签订相关合同及安全协议,未明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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