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3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3 月 16 日,在丰台区大成路 6 号院 3 号,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地下一层走廊暖气管线拆除过程中,发生 1 起、死亡 1 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人民币。一、基本情况(一)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的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 3387.77 平方米,房屋部分地上 2 层、部分地上1 层、地下 1 层,所有权人为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28 日。(二)承发包基本情况201
2、9 年 2 月 28 日,北京金隅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及北侧绿化带和广场区域看护协议和场地看护安全责任书,由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设置围挡将场地进行封闭、场内杂物清理、绿化养护,并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守。此项工程的执行单位为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直属分公司: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合丰艺分公司。(三)施工作业情况2019 年 3 月 11 日,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合丰艺分公司驻工程项目部开始组织施工作业,主要是设置围挡和管线拆除。事故当天,共有 3 名作业人员在青塔二期体
3、育活动中心地下一层进行暖气管线等拆除。(四)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经了解,此项工程未向相关行业部门报备;属地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开展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9 年 3 月 16 日 14:30 左右,在丰台区大成路 6 号院 3 号,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及北侧绿化带和广场区域看护工程工地,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合丰艺分公司在青塔二期体育活动中心地下一层走廊暖气管线拆除过程中,作业人员高某某从约高 3.6 米的移动式操作平台上坠落地面受伤,后送武警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卢沟
4、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安全设施有缺陷和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查,拆除暖气管线时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 DB11/945-2012)第 2.5.17 条规定。作业人员高某某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作业时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
5、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北京市 DB11/945-2012)第 2.1.7 条规定: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 2 米(含 2 米)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二)间接原因1.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现场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执行不力。2.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高某某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暖气管线拆除作业中的违章作业行为;施工单位对劳务人员使用不规
6、范,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单位,未缴纳工伤等保险。(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一)现场带班韩某某在移动式操作平台未设置防护栏杆的情况下盲目安排暖气管线拆除作业,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某某正确系挂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区公安分局依法拟对其刑事立案侦查。(二)劳务负责人徐某某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劳务分包项目和劳务人员。区公安分局依法拟对其刑事立案侦查。(三)项目部生产经理邵某某、安全员杨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暖气管线拆除作业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区公安分局依法拟对其刑事立案侦察。(四)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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