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0 月 1 日上午 10 时左右,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南侧山坳(原蓄水塘位置)建设一蓄水池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2 名施工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及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赣安202015 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崇仁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1”坍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2、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01 月 08 日,法 定 代 表 人:杨 建 华;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61024MA37NNUT5A,经营范围:铝灰渣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西郊路。公
3、司自成立以来,先后取得崇仁县发改委关于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分解 3 万吨铝灰渣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崇发改字20188 号),崇仁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分解 3 万吨铝灰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崇环函字201839 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61024MA37NNUT5A001V),江西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赣林地审字20200424 号)、崇仁县水利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崇水保评字202034 号)许可文件。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
4、五条的规定报崇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2018 年 5 月以来该公司投资人先后进行了三次变更,分别是2018 年 6 月 16 日投资人由陈建国、吴细云变更为韦志华、陈建国;2019 年 7 月 25 日投资人由韦志华、陈建国变更为韦志华、陈小兰;2021 年 1 月 18 日投资人由韦志华、陈小兰变更为华瑾怡、杨建华。最后变更其中华瑾怡占股 95%,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杨建华占股 5%,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收购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华瑾怡、杨建华等人并未进行生产经营,2021 年3 月 24 日与广州商人梁存贵签订合同,双方协议“将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梁
5、存贵承包经营,由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资质、所有场地、办公室、设备和银行账号,梁存贵提供生产流动资金、技术,进行铝灰加工,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梁存贵的正常生产。2021 年 4 月 1 日梁存贵开始从事铝灰渣分解生产活动。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无自来水,因 8 月-9 月连续干旱少雨导致企业内井水枯竭,为解决企业生活用水问题,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建华计划在厂区内南侧山坳(原蓄水塘位置)建设 10 米(长)4 米(宽)4 米(高)的蓄水池,杨建华经人介绍找到罗志敏,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将整个工程委托给罗志敏负责实施,罗
6、志敏找到胡先珠、余雨英、聂爱国、徐宝龙、黄学兴等 5 人一起进行施工作业,由杨建华分别向 6 名施工人员支付工钱,整个工程大概 4 万元。至事故发生前蓄水池实际施工建设为12 米(长)4 米(宽)3.6 米(高),蓄水池开挖深度4.20 米左右,采用机械满堂开挖,属于深基坑开挖,施工现场没有采用任何安全支护措施。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1年9月崇仁县旭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进行蓄水池建设,9 月 10 日开始基坑开挖,9 月 17 日进行砌墙作业,蓄水池壁东侧前后进行了三次砌筑,三次土方回填作业,9 月30 日下午蓄水池壁东侧完成了第三次回填作业。10 月 1 日上午 7 点左右,罗志敏、胡先珠、余雨英、聂爱国、徐宝龙、黄学兴等 6 人先后到达施工现场开始砌筑池壁墙体,砌筑完池壁墙体后,开始支构造柱模板。10 点左右,徐宝龙、黄学兴 2 人在蓄水池内东侧支构造柱模板,在拉紧模板铁丝的过程中,发现墙体外侧土方松动,整个墙体开始摆动,徐宝龙、黄学兴意识到危险,跑至对面墙角,土方和墙体瞬间坍塌,将徐宝龙、黄学兴两人掩埋,现场施工人员罗志敏、胡先珠、余雨英、聂爱国等人立即进行救援并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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