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3.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3 月 5 日 17 时 50 分,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昌华万家超市)在对卷闸门维修过程中,发生吊顶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3 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及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赣安202015 号)等文件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商务局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3.5”坍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
2、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法 定 代 表 人:周 某 某;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61002MA7C8N5U4Q;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游艺娱乐活动、电影放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
3、学府东路西侧荣鼎学府中央购物广场。2021 年 10 月 1 日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荣安盛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超市租赁合同,租期 15 年,2022年 1 月 1 日昌华万家超市正式对外营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2 年 3 月 4 日,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聘请卷闸门维修人员王某某对昌华万家超市卷闸门进行维修,双方口头约定维修内容及金额(2800 元)。3 月 5日 13 点左右,王某某爬上昌华万家超市二楼吊顶对昌华万家超市卷闸门进行维修,维修时发现该卷闸门没有布置电源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后爬下吊顶购买电源线及电源插座;17 点 45 分王某某再次
4、爬上吊顶布置电源线及电源插座,这时,吊顶出现坍塌,并将在吊顶正下方在运行扶梯上的顾客砸伤。事故发生后,超市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 110、120救援电话,并开展救援工作,大约 10 分钟后,临川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以及临川区消防救援大队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大约 30 分钟左右,受伤人员被救援出来送至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万某某、邹某某、邹某某三人受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组核实,临川区昌华万家超市“3.5”坍塌事故,共计造成 1 人死亡、3 人受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35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王某某安全意
5、识淡薄,没有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施工操作方法不当,直接爬上吊顶进行作业,吊顶无法承受其身体重量,从而出现吊顶坍塌,造成邹某某死亡,邹某某、邹某某、万某某受伤。(二)间接原因1.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昌华万家超市在超市正常营业情况下组织开展高空维修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在高空作业下方设置安全警戒线及警示标识。2.昌华万家超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将高空维修作业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二是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维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规定。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开展,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6、高空作业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3.临川区相关单位监督指导不到位。临川区商务局未按照临川区商贸安全专业委员会组织领导、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临商安专委20211 号)文件要求,做好大型商场、超市等安全管理工作,未对昌华万家超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3.5”事故类别为坍塌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一)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处理建议1.王某某,男,作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施工操作方法不当,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2022 年 3 月 6 日被临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周某某,男,抚州市临川区昌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于 2022 年 3 月 6日被临川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周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依规履职,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对卷闸门维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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