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9 月 16 日 11 时 20 分左右,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顺公司)在厂区道路路面硬化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规定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余府办字201436 号)要求,市安委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公路局组成的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2、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认定,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江西怡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新余高新区东兴北路,法定代表人陈仕斌,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于 2013 年 4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67455720T,主要产品为对苯二甲酸和对苯二甲酸氢钾,现有员工 69 人,管理人员 7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 2 人。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怡顺公司委托民工顾二
3、根对厂区锅炉房与配电房之间的道路路面进行硬化,施工的各种设备和工具由顾二根自备和负责维修与保养。2018 年 9 月 16 日早上,顾二根叫来民工顾兵华和谢磊到怡顺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并安排谢磊进行道路路面硬化切割作业,切割机由谢磊自带。9 时许,顾兵华和谢磊到配电房要求怡顺公司电工彭细华接电,彭细华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接线送电。送电后,谢磊操作电源线已破损的切割机进行切割作业。约 11 点 20 分,彭细华听见配电房外工人喊有人触电了,立即关闸断电,出了配电房后看见穿着拖鞋的谢磊倒在地上。随后赶来的怡顺公司副总经理欧阳跃明、法定代表人陈仕斌和管理人员谭亮持续对谢磊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
4、怡顺公司现场人员彭永红拨打了“120”,11 时 55 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立即对谢磊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12 时 36 分确认谢磊死亡。事故发生后,怡顺公司按规定向高新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察看了事故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基本情况谢磊,男,29 岁,临时工,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办毛家管理处谢家村 6 号。(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彭细华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违章接线送电,谢磊操作电源线已破损且手柄不绝缘的切
5、割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怡顺公司对外委队伍资质把关不严。选用无相关资质的外委施工队伍。对外委队伍自带的设备设施、作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没有查验。2、怡顺公司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委队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仅停留在口头培训教育。对外委队伍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外委队伍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纠正。3、怡顺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临时用电作业管理不到位。综上所述,怡顺公司“916”触电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予追究的人员谢磊,男,临时工,操
6、作电源线已破损且手柄不绝缘的切割机作业,导致本人触电死亡,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谢磊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谢磊不予追究。(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顾二根,男,民工,未取得有关资质,擅自承接怡顺公司道路路面施工,违规组织谢磊等民工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顾二根处以 3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彭细华,男,怡顺公司电工,违反规定,在未见到用电申请审批单也未检查用电作业现场的情况下,擅自送电,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彭细华处以 6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彭细华电工作业操作证。3、欧阳跃明,男,怡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厂区锅炉房与配电房之间的道路路面硬化,对外委队伍资质把关不严,对外委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欧阳跃明处以 8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陈仕斌,男,怡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怡顺公司,履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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