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探放水作业中的检查(1)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2)当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顶钻等异常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当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探水钻机后面和前面给进手把活动范围内不得站人。(4)当钻眼接近老空水时,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毒气体涌出的,应当安排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毒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停止
2、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钻孔放水时,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安排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观测水量和水压变化,做好记录。(6)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可采用孔口防喷帽、防喷接头和盘根密封防喷器等反压、防压装置。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 75mm。(7)钻孔内流量突然变小或突然断水时,要疏通钻孔 35 次,并补打检查孔核实是否将水放净。钻眼流量变大时,要通知泵房增开水泵台数,并通知水文地质人员分析增大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8)采掘工作面遇到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倒水陷落柱;接近有可能出水的钻孔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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