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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docx

1、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1.行政责任(1)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2.刑事责任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是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

2、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安全生产法对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3.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4.法律法规有关处罚规定(1)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2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件(国务院第 493 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迟报或漏报事故的,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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