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査工作的要求(1)事故调査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 究责任。(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4)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査处理工作的效率。(5)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6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二、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及职责1.事故的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的不同,由不同的政府 部门负责调查。(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 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
3、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査,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5)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6)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2.事故调查组的成员组成(1)事故调査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査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
4、派人 参加。(3)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査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 害关系。(5)事故调査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査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 工作。3.事故调査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事故发生单位的
5、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 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4)事故调査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査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 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査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 查期限。(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5.事故调查组的纪律(1)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査工作
6、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 守事故调查的秘密。(2)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査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査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査的有关资 料应当归档保存。三、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 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 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