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一、目的: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二、范围:车间所有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三、内容三、内容: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2.用电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电气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 彻执行。 3.变配电及动力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本质安全要求。用 电单位及电气作业人员要对电气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缺陷、隐患应及时整改处理。 4.电气安全管理通则: 4.1 上岗作业必须穿戴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所用绝缘
2、用具、仪 表、安全装置和工具须经检查完好、可靠。禁止使用绝缘破损失效 的用具。 4.2 在供配电设备线路上作业及低压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监 护人不得从事操作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4.3 任何电气设备、线路未经本人验电并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一律 视 为有电,不准触及,需接触操作时应可靠切断该处的电源,并在 该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后,方 能接触工作。 4.4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动 力配电设备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合闸。 4.5 变配电设备值班电工严禁脱岗,高压设备的倒闸操作严格执行 操作票制度,倒闸操作做到一人监护唱票,一人复诵
3、操作。 4.6 电气设备图纸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未经单位电气负责人许可或 批准,电工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电气设施原有接线方式和结构。 4.7 电气设施安装维修要做到绝缘良好,带电体在人体易触及的场 所不裸露,安全距离符合要求,设备金属外壳接零保护可靠。 4.8 登高、带电及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等作业要履行危险作业审批 手续,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4.9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巡查,作好记录,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影响人身安全的缺陷未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配电线路 5.1 配电线路包括公司、车间内部动力照明等供电线路及临时性架 设的输电线路,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4、要求。 5.2 所有配电线路均要安装牢固、整齐美观。并满足绝缘强度、机 械强度和导电能力的安全要求,若达不到要求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6.供配电装置 6.1 高压配电装置的负荷开关与刀闸、开关与柜门及开关与接地刀 闸之间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并确保其正常投入使用。 6.2 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应整定正确,动作可靠,并有能准确显示保 护装置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 6.3 开关设备必须垂直安装,要用螺栓固定在支持物上,而不得采 用焊接的办法,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开关的手柄与建筑物 之间应不小于 150 毫米。 6.4 自动空气开关应安装在没有强烈震动的地方,开关距地 1.3 一 1.
5、5 米,闸刀、铁壳等开关的电源线应接在固定触头上,禁止在闸 刀上挂接电源线,金属外壳或支架应采取接零保护措施,接头的裸 露部分应加防护罩。 6.5 厂房(包括休息室)中的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一般距地面不小于 2.4 米,若达不到要求,则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措施。 6.6 动力配电箱(屏)布置应整齐合理,各种开关不准横装或倒装, 每个开关应标明供电区域的名称。明装配电板底边安装高度不小于 1.8 米,配电箱底边离地一般为 1.5 米。 6.7 熔断器一般应垂直安装,熔断器各部分应接触良好,作短路保 护的熔体不得使用未注明额定电流的熔体,更不准使用铜丝或铁丝 代替熔丝。 6.8 闸刀开关所配用的熔丝的额
6、定电流不得大于开关的额定电流, 安装时,开关在合闸状态下手柄要向上,不能倒装和平装。 6.9 低压配电装置正面通道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1.5 米,背面不应 小于 1 米,有困难时可减为 0.8 米;配电柜(屏)前应标有警戒线, 警戒线距离盘(屏)面的距离不小于 0.6 米。 7.0 配电柜应采用耐火材料制成,并固定在干燥清洁的地方,周围 环境应清洁,无杂物,不准堆放油桶及可燃物品。 7.1 配电柜上的电器元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 整,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7.2 配电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 途及操作位置。信号指示灯色标符合规范并保持完好。 7.3 配电柜中的配线应采用绝缘线,敷设应连接可靠、排列整齐, 尽量做到横平竖直,绑扎成束,且用线卡固定在板面上,尽量避免 导线相互交叉。 7.4 厂房中(除变配电室电磁站)的一切电器设备的带电部分均不得 外露,否则应采用屏护或遮栏等形式加以防护。 8.移动电器 8.1 移动电器包括手电钻、手提砂轮、行灯、电焊机、电风扇、排 风扇、移动水泵、震动器、搅拌器、水磨石机、流动吊机、电动平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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