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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二分部“4·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docx

1、北京市通州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01 标段二分部“42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022 年 4 月 29 日凌晨 3 时 30 分左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综合交通枢纽工程 01 标段二分部盾构工区发生一起平台坍塌事故,造成 2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367 万余元。通州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全程参与。一、事故相关情况事发工程发包单位为北京京投交通枢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公司),分包单位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

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瑞斯公司)。2022 年 4 月 29 日凌晨 3 时 45 分左右,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木工班组的 5名工人在工地内进行盘扣式脚手架和模板拆除作业时,堆放材料的平台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在平台上的 5 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至通风井底部,坠落高度约 20 米,其中 2 名工人当场死亡,3 名工人被 120 急救车送往通州潞河医院进行救治。二、事故原因性质(一)直接原因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事发操作平台搭设情况和事发拆除作业组织安排未向相关单位

3、报告导致缺少管理和监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作业中存在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施工作业失管失查;北京赛瑞斯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州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责任追究情况(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公安机关依法对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 4 名作业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人员1.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对本单位在事发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

4、时发现作业人员组织搭设的操作平台并对其进行安全评估论证、验收和监督使用,未在事发现场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作业中存在的操作平台堆放材料、无资质人员作业等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项目作业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95 万元的行政处罚。2.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岩,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4.32 万元的行政处罚。3.北京赛瑞斯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 70 万元的行政处罚。4.对调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的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住建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1.中铁十四局隧道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工区经理 2 人给予撤职、记大过处分;对安全总监给予记大过处分。2.中铁十六局公司对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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