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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健康.docx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女职工是指各行各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和团体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从针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范畴讲,一般女职工仅指相对于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劳动者,而其中占多数的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未成年工,是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末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的末成年工是指年龄己满 16 周岁、末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末成年工是允许

2、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例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合适的劳动工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业。二、女职工

3、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有的直接损伤女职工生殖系统或生殖机能,有的间接造成生殖损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排女职工在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的条件下生产或工作。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

4、大小是以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性别系数、体力劳动方式系数四个因素决定的。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禁忌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

5、准,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包括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2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5 米以上至 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15 米以上至 2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 30 米以上,称为特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在低温冷水中作业会对月经期的女职工的生理卫生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较重的体力劳动,妇女月经

6、来潮时,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有:轻工系统的方便面生产工段的和面工作;粮食系统企业的冻肉装运;蛋品厂的过磅;轮胎厂的大轮胎成型;橡胶厂拨楦;化工厂的有机备料和无机备料等。3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1)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要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二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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