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24 日 9 时许,在朝阳区香河园地区民航局光熙门北里 6、25号楼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 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 75 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
2、理工作。一、事故单位及工程的基本情况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桂路北段东 200 米,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鲁建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制造塑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劳务分包等。该公司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民航局光熙门北里 6、25 号楼综合整治项目位于朝阳区光熙门北里。建设单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鸿鑫嘉业
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相关合同。二、事故经过2017 年 9 月 23 日 20 时许,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窗户拆除班组负责人田文武安排杨晋联(男,49 岁,山西人)、杨新山二人到朝阳区光熙门北里民航局宿舍 6 号楼 1304 室拆除旧窗户。24 日 9 时许,杨晋联在 6 号楼1304 室拆除旧窗户时失稳坠落至 2 层平台(坠落高度约 38 米)。经 120 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杨晋联死亡。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 824 号)鉴定意见为:“杨晋联符合高坠
4、致颅脑损伤死亡”。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杨晋联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杨晋联在窗台上拆除窗框时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表针对性交底第 10 条:“拆除窗户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窗框、窗台、护栏上操作(必须进行操作时,必须设旁站监督人员,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处)”的要求,而是在未挂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窗台上拆除窗框,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涛,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表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工人杨晋联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杨晋联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涛,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
6、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鲁建涛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表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建议和措施(一)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项目部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建涛应加强对公司各项目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北京鸿鑫嘉业建设工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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