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部门职责1、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材料、防水材料等料具活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同时必须做好抽检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的规定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材料堆放、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确保安全。4、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5、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6、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落实,保证实施。8、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9、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施工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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