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谢 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201X年,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3条,修改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3,4,2,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如何缴费,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
2、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2,无过错责任原则,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钢管厂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回放,3,认定范围变动,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
3、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5,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
4、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亡补助金提高,6,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7,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案例,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
5、险责任。自2011年7月1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行,其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8,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9,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
6、,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10,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11,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刘兰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案例,案例分析,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定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12,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13,上下班接送孩子发生车祸工伤认定,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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