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
3、难的应急处置工作。(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国家应急机构国
4、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2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3 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3 预警预防机制3.1 监测机构
5、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3.2 监测网络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3.3 监测内容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 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6、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1.1 领导小组的响应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 2 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级响应。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4.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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