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18 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815 号目录1 总则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1.2 指导思想1.3 工作原则1.4 编制目的1.5 编制依据1.6 适用范围1.7 疫情分级1.8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2.5 应急处理预备队及职责3 疫情的监测和预警3.1 疫情监测3.2 预警级别3.3 预警发布3.4 预警响应3.5 预警解除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4.1 疫情报告4.2 先期处置4.3 疫情确认4.4 指挥协调4.5 应急处置措施4.6
2、现场指挥部4.7 社会动员4.8 疫情公布4.9 响应级别调整4.10 响应结束5 善后恢复5.1 总结与调查评估5.2 奖励5.3 责任5.4 灾害补偿5.5 抚恤和补助5.6 恢复生产5.7 社会救助6 保障措施6.1 技术保障6.2 交通运输保障6.3 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保障6.4 治安保障6.5 物资保障6.6 经费保障6.7 科研与国际交流7 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7.1 培训7.2 演练7.3 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说明8.2 预案管理1 总则1.1 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3、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情形。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从国内看,禽流感病毒出现变异重组趋势,口蹄疫病毒同时存在多个血清型流行,重大动物疫病病原污染面较大,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从全球看,重大动物疫情不断发生,新发动物疫病不断出现。尤其是我国周边多个国家持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疫情,境外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虽然北京市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犬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严格落实预防免疫、监测净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降低了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风险。但受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活畜禽跨区域
4、调运等因素影响,仍然存在局部地区点状散发动物疫病或外来疫病、新发疫病(新病种、新亚型)的风险。1.2 指导思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特点,强化服务首都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打造全国都市农业引领区为目标,围绕农业“调转节”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专业处置”的原则,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3 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扑灭本行
5、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2)快速反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4)科学防治开展重大动物疫情
6、风险评估,进一步规范染疫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监测、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检疫和监督等措施,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实现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1.4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1.5 编制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1.6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件,依照国家预案的规定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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