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 4 月 29 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
2、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
3、防法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 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 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
4、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
5、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 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
6、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三、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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