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13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于 2020 年 12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年 12 月 26 日(1979 年 7 月 1 日第 5 届全国人大第 2 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 8 届全国人大第 5 次会议修订。根据1998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 年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2、正案、2001 年 8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12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 年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 8 月 2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 年 11 月 4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目录目录第一编第一编总则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第二编分则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
4、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 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
5、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凡在中华
6、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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