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完善商品批发市场体系,规范批发市场交易行为,将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该办法描述了批发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商品批发交易场所,并具备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文中明确了中心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批准或确认设立,在主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中心城市建立,具有辐射全国的能力;地方批发市场则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内贸易部备案设立。批发市场名称需根据其级别冠以相应地点及交易商品类别字样。文中强调批发市场作为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或公司法人,实行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
2、的理事会负责制,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自由议价的原则,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宏观调控政策。在设立方面,办法规定了批发市场设立所需的条件、组建方式、申请程序以及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可行性报告、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规定,详细列举了这些文件应包含的要素,如交易品种、市场布局、交易方式、招商方式等。此外,办法还提及国内贸易部对中心批发市场申请的审定核实时间,以及对批准建立的批发市场进行公告的要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贸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对于参与批发市场建设与运营的企业和个人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具体来说,该办法不仅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批发市场审批流程和监管依据,也为有意投资或参与批发市场建设的企业提供了详细的筹建指南。同时,它还为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确保所有交易活动都能在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进行。通过该办法,能够有效促进商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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