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3 日 6 时许,在朝阳区和平街地区的中日友好医院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 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 97.4 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情况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
2、限公司,注册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 28988 号乐梦中心三号楼 6 楼,注册资本 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立群,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保洁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搬运服务等。该公司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准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日友好医院综合物业服务项目,甲方是中日友好医院,乙方是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通过招投标获得该服务合同,为甲方提供中日友好医院本部及北区保洁、医院织物洗涤、本部电梯运行及疏导、本部总机话务、本部绿化及其他服务,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1日
3、,共两年,双方已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二、事故经过2018 年 3 月 3 日 6 时许,在朝阳区和平街地区的中日友好医院垃圾房内,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赵浩(男,49 岁,四川人)在操作航车移动垃圾箱(规格:2.5M*1.8M*1M)过程中,垃圾箱脱钩后砸中赵浩。赵浩被送往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 0188 号)鉴定意见为:“赵浩符合钝性重物砸压头部及躯干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浩违章作
4、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赵浩未按照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航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中电芦工岗位操作规程第 3 条“开车前必须发出鸣报,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行人通过”和第 6 条第 3 项“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准吊”的要求,而是在未确认吊挂牢固的情况下,站在垃圾箱下方操作航车移动垃圾箱,属违章作业。(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1.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艳艳,作为该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艳艳,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
5、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2.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航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航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程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
6、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赵浩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一)赵浩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责任。鉴于赵浩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艳艳,作(二)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艳艳,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李艳艳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李艳艳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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