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钢股份第三钢轧总厂“9.29”起重伤害事故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08 年 9 月 29 日 15 时 45 左右,马钢第三钢轧厂大 H 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丁班接班后,班长杨健召集组员曹志刚、王子刚开班前会,布置当班任务,杨健安排曹志刚组装 4 片修磨好的锯片,然后再吊运到过跨小车的支架上;安排王子刚送主跨 2#台锯片;杨健本人修磨锯片。工作任务布置后,杨健还向他们交待了干活时注意安全。会后,三人各自开始工作。王子刚到主跨 2#台送锯片回来后,和杨健一起在操作磨床修磨锯片。曹志刚在地面遥控操作行车,已将修磨好的三片锯片由存放区吊向南边的锯片预装区进行组装;再将组装好的锯片吊运到北边整体
2、框架存放区的过跨小车上落架;17 时左右,曹志刚将第 4 片锯片由存放区吊向南边的锯片预装区进行组装,后又将组装好的锯片(直径 2.1米,重约 800 公斤)吊运到北边整体框架存放区的过跨小车上落架,当锯片吊过去后,正在修磨锯片的杨健和王子刚听到过跨小车那边传来一声巨响,二人赶紧跑过去查看,看到锯片倒在过跨小车前的地面上,曹志刚躺在旁边,表情痛苦。当时附近没有其他人员,杨健询问曹志刚情况,曹已说不出话来。杨健立即叫王子刚报告了厂调度室,调度室马上安排车辆将曹志刚送往市中心医院,曹志刚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22 时 30 分左右死亡。经法医鉴定,曹志刚系胸部器官多发性损伤致死。事故发生后,第三钢轧
3、总厂立刻采取了救援措施,大 H 分厂停止相关设备运行。封闭了事故现场,并派人看守:同时第三钢轧总厂派专人对死者亲属进行安抚,开展善后处理工作。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伤亡支出费用、财产损失,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三大部分;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各部分主要构成如下:1 人身伤亡支出费用:医疗(含护理)费用:5000 元.丧葬费用、抚恤费用、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向伤亡人员或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费用):22.5 万元。一次性补助及救济等其它费用:12.5 万元。2 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救援费用(包括:消耗的救援物资费用,雇用的救援人员及车辆费用,请求相关部门支援所支付的费用等)。清理现场费用:
4、0 元。事故罚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包括:事故调查人员的交通费用,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等):0 元。3 财产损失估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0 元。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约:35.5 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曹志刚在吊运锯片作业过程中,由于锯片与支架夹盘发生碰撞,吊具锁紧销未锁紧且受到震动而松脱,导致锯片从吊具上突然掉落(高约 2 米),砸到曹志刚身体,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1、作业区对锯片吊运过程的危险因素辨识不充分,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2、作业区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个别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3、作业区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5、不足。事故性质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l.曹志刚安全意识不强,在吊运锯片作业中,锯片与支架夹盘发生碰撞,吊具锁紧销未锁紧且受到震动而松脱,导致锯片从吊具上突然掉落,曹志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2.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 H H 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安全生产分厂锯片修磨作业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细致;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不细致;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不力。作业长朱爱民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朱爱民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 元.3.3.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 H H 分厂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分厂对
6、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位,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分厂厂长赵计和处以罚款人民币分厂厂长赵计和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5000 元。元。4.4.建议马钢股份公司第三钢轧总厂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建议马钢股份公司第三钢轧总厂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1.1.马钢第三钢轧总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马钢第三钢轧总厂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作业区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作业区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2.2.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马钢第三钢轧总厂大 H H 分厂要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分厂要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安和培训,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3.3.作业区要严格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交底内作业区要严格认真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交底内客必须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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