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主任)安全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7
2、、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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