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汽车加气站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加油
2、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五条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第六条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第七条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条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第十一条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第四章站内建筑物的管理第十二条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
4、下列要求:(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三条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第十四条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 140kW 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 2m 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第
5、五章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 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 2m。第十六条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 5m。第十七条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m。第十八条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 30m,二级站为 25m,三级站为 18m。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 45m,二级站为 38m,三级站为 33m。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 30m,二级站为 25m,、三
6、级站为 18m。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第十九条加油加气站的 380/220V 供配电系统宜采用 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第二十条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第二十一条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第二十二条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第二十三条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第二十四条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第六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第二十六条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 2 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 1 只 8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2 只 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 2 台按 2台计算;(二)每 2 台加油机应设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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