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及废物环境管理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须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托运人(货主)应到公安、环保、交通等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出我市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入我市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前三日内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一并报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三联交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自留存档,将第五联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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