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厂安全检修作业一、动火作业(一)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化工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二)动火作业前的隔绝、清洗、置换准备工作是安全动火的关键。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大修时应将设备、管道内的可燃易爆有毒介质排净,再用空气置换,分析合格。二、抽加盲板作业(一)在易燃、易爆系统进行动火作业或罐内作业,该检修的设备、管道必须用盲板隔绝或卸下一段管道隔绝。(二)抽加盲板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绘制盲板图,并编号、登记、落实到人。盲板的材质、厚度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时进行。检修人员配备适当的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并挂盲板标志牌。(三)动火作业
2、的其他要求按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动土作业(一)动土作业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隐蔽工程)调查,挖土深度超过 05 米,面积在 2 米 2 以上,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二)在厂区内凡推土机、铲车、压路机、载重卡车、重型物件对地坪压力在 5 吨米 2 以上,进入非正常行驶区域应视为动土作业范围,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三)动土许可证应由施工单位经总图、水汽、电气、工艺、基建、安全等部门会签,在道路上动土还应办理断路联络票,经保卫消防部门签证,并设围栏,挂警示牌,夜间亮红灯。(四)动土作业应遵照建筑安装技术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高处作业(一)
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或作业地段坡度大于 45 度,斜度上方及附近有坑、池、罐和传动机械等易伤人地段作业,均视为高处作业。(二)高处作业的分级、种类遵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360883 执行。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安技部门审批,报主管厂长备案;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安全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三)在易散发有害、有毒气体上方的厂房、塔、罐上部施工,应禁止放空,同时高处作业人员应注意站在上风侧,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四)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携带工具袋;在同一垂直下方多层次作业,必须有防止落物的安全措施。(五)直接攀登高塔、烟筒的爬梯、平台、
4、栏杆必须在作业前严格检验是否牢固,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严禁作业人员依、靠、坐在栏杆及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六)高处作业人员所带工具、材料能触及的范围内,应符合电气安全间距规定。遇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七)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使用单位的操作要求,同时要遵守最新架子工安全规程。六、罐内作业(一)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入罐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二)入罐作业前 30 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三)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蚀残留物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业过程中注意检修环境的变化,如有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进入设备作业后,应每隔 2 小时取样分析一次气体成份;罐外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内外联络。(四)在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五)参加检修的作业人员,除了遵守本系统、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本专业的有关安全规范,并接受检修现场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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