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生产管理1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为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比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2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一)安全登记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
2、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38)。(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 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网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
3、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
4、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3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 1000 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4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刑事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
5、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5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6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
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8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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