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第一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
2、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3、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第二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
4、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
5、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6、全警示标志。如: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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