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胶轮车入井管理(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井口必须安装称重仪,检测胶轮车载重情况,超载车辆严禁入井。(二)胶轮车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制动性能检查检测,制动性能检测合格后发放有检查检测人员签章的胶轮车检测合格牌,持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胶轮车检测合格牌入井。(三)胶轮车每次入井前必须有专人对车辆转向、制动(包括载货车辆排气制动)、传动系统进行完好检查。此项检查应在车辆检查平台上进行,不能以地沟代替检查平台。(四)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检查项目包括:车辆灯光完好;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
2、;倒车警示音量符合要求;车辆整洁。(五)轮胎完好,轮胎胎面花纹磨损深度不超规定,无硬伤。(六)必须配备不小于 8kg 的灭火器,2 个阻车用三角木,2 个故障警示牌。(七)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八)电瓶桩头连接无虚接并有上盖防护不得裸露,电器连接线有穿管保护。(九)入井胶轮车禁止安装音响设备,必须加装接地装置。(十)胶轮车在没有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仪之前,临时使用时(临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 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
3、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进气、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第二条 胶轮车运料管理(一)坡度在 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 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 60%装料;坡度大于 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运输散料
4、时,不得超高,并有篷布遮盖,防止洒落。(四)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 100 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 300 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八)必须在指定地点采用人工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九)对于货物捆绑不牢固
5、,装载货物不符合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对于特殊形状货物出现超高、超宽而不能拆解时,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人负责指挥,方可进行运输。第三条 胶轮车运人管理(一)严禁使用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运人。(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三)所有人车座位必须配置座椅安全带。(四)严格按照车辆定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五)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六)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七)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八)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
6、伸出车外。(九)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十)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十一)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十二)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第四条 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 400 毫米。(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 1000 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三)巷道内每 300 米应设一个胶轮车倒车硐室,满足车辆调向。(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导向及警示标志。第五条 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第六条 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一)分时段运行原则: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货胶轮车不得运行。(二)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三)载人胶轮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所有无轨胶轮车必须为人车让行。(四)行车遵循靠右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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