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发 文 号:沪食药安办201848 号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07-03实施日期:2018-07-03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区食药安办: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市食药安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
2、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8 年 7 月 3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与风险预警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本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工作原则)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及时、高效”的要求。第三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
3、制度适用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组织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等开展的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工作职责)市食药安办负责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食药安办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和市农委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市食药安委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核实、评估研判、风险预警及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4、落实,明确专职人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风险信息收集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是开展风险研判和预警工作的基础,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及时对本部门工作中获取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风险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工作信息,投诉举报和舆情监测信息,有关部门通报、行业企业和主要食品生产区域反映信息,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突发事件和科技文献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企业沟通、听取专家意见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核实,识别风险信息涉及的主要危害因素,描述其性质和进入食品链途径,初步
5、分析食品安全风险性质。第六条第六条(风险信息评估研判)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收集核实风险信息后发现该风险信息涉及危害因素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人体健康损害的可能性、频次、后果、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如条件许可,应严格按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定量评估;如事态紧急,可组织专家开展定性或半定量的风险评估。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或)专家意见,对收集风险信息进行研判。参与风险研判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相
6、关部门、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风险研判内容包括引发风险的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时期,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严重程度,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风险研判结果应采用严重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对风险信息进行分级。第七条第七条(风险信息汇总)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所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估研判后,确认属于严重风险或较高风险的,应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汇总分析表(见附件 1),提交市食药安办组织综合分析;其中严重风险应于确认后立即提交,较高风险可每季度汇总提交。一般风险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处置。若发现风险升级,应按要求提交。第八条第八条(风险信息综合分析)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以召开市食品安全风险综合分析会议方式开展,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根据需要,可为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为部分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人员由市食药安办确定,原则上为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必要时邀请区食药安办、相关单位和有关食品安全专家参与。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严重风险时,可随时召开综合分析会议。市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分析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各市食药安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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