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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条约管理办法.docx

1、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 756 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2022-10-16实施日期:202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 756756 号号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 年 10 月 16 日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缔结条约工作程序,加强对缔结条约事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以下统称条约)

2、,办理相关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第五条第五条下列条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3、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第六条第六条下列条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第八条第八条条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

4、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第九条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十条第十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一)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国家利益;(二)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三)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条条约谈判中,对经国务院决定的条约中方草案所作改动有下列情

5、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请国务院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该条约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有重大影响;(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重大问题上的立场有影响;(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四)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决定的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或者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在签署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确因特殊情况未按前款规定时限报批的,应当向国务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条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

6、对条约进行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且根据缔约程序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不一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条约签署前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征求司法部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签署条约的请示中予以说明:(一)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有不一致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征求司法部意见的,还应当附司法部的意见;(二)拟签署的条约是否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以及征询意见的情况;(三)拟签署的条约属于多边条约的,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或者保留的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条条约的谈判代表或者签署代表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外交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外交部提供国务院同意委派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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