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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docx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1994-02-26实施日期:1994-09-011994 年 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发布;根据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2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52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

2、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

3、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八条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条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

4、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三章登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五条

5、第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

6、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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