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 文 号:沪应急行规20205 号发布单位: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07-21实施日期:2020-09-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
2、助。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应急管理部(包括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小微企业的建设管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创建、第三方机构评审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突出体现企业安
3、全生产个性化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第六条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以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目标,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持续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筑牢安全防线,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第七条第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鼓励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审工作。第八条第八条评审
4、组织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日常管理、申请材料审查、下达评审任务、评审报告审查和抽样现场复核、开展年度抽查、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第九条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一)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二)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有健全的与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四)配备满足需要的评审人员。评审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日常管理,强化评审质量控制,增强评审人员责任意识。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其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第十条第十条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企业、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确保质量、力求实效、廉洁自律”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激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第二章创建与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成立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辨识企业所属行业,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自评发现的
6、不符合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自愿申请。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需取得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在沪上级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后,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三)申请评审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死亡、3 人以上(含 3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四)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五)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建立并有效落实;(六)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投保;(七)未被列入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国家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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