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发 文 号:令 2016 年第 25 号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的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半数户籍迁移的,应当在 30 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提高救助水平。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市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
2、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市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四)重度残疾人员;(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二)对医疗救助
3、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六章教育救助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第七章住房救助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市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第八章就业救助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救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本市对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应当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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