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发 文 号:令 2013 年第 272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8实施日期:2013-08-0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区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
2、算,在开工前分别报市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 1.8 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 48 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建筑面积 1000
3、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 500 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七)禁止从 3 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第十条第十条 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
4、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 3 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 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裸露地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该单位为责任人;(二)裸露地在居民小区内的,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裸露地
5、在道路两侧、河道两岸等公共区域的,该道路、河道管理者为责任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地面进行硬化;(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四)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堆放场及道路清洁。现有露天堆场、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整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采用具有吸尘降尘功能的材料铺设路面。连接主城区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应当进行硬化。第十八条第十八
6、条 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泥浆和易撒漏扬散物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市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的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