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 文 号:公告2015第 15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1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促进村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市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
2、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持乡土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第四条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土、水利、地震、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第五条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村镇建设工程和集体建设
3、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可以分片区配置专门人员,进行村镇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与服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规划实施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农村居民参与村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
4、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推进人居环境改善。第七条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编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镇公共服务水平。第九条第九条 鼓励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选用适宜村镇建设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技术和材料,开发、推广和应用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及技术。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条第十条 村镇规划包括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应当依据
5、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村规划应当依据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主城区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
6、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主城区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建设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村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规划编制计划,其中主城区内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编制计划。根据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需要进行用地规划布局的,应当制定村用地布局规划;需要进行人居环境整治的,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对有现实建设需求的,应当针对建设需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村用地布局规划和乡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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