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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docx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发 文 号:令 2013 年第 270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8实施日期:2013-05-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2、艺、新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夜间在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 4 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 1 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

4、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 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 100 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

5、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6、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六)“市政设施”是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七)“夜间”是指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的期间;(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 2 月 1 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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