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核安全导则 HAD501/09-2022 核核燃燃料后处料后处理理厂核材厂核材料料衡算衡算 国家核安全局 2022 年 11 月 18 日批准发布 国国家家核核安安全全局局 核核燃燃料后处料后处理理厂核材厂核材料料衡算衡算(2022 年 11 月 1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本导则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 目 录 1.总则.1 1.1 目的.1 1.2 范围.1 1.3 总体要求.1 2
2、.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2 2.1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组成.2 2.2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2 2.3 核材料衡算管理组职责.2 3.核材料平衡区和物项控制区.3 3.1 核材料平衡区(Material Balance Area,MBA).3 3.2 关键测量点.3 3.3 物项控制区(Item Control Area,ICA).4 4.核材料管理.4 4.1 核材料管理的起点与终点.4 4.2 核材料调入.4 4.3 核材料调出.5 4.4 核材料内部转移.5 4.5 核材料贮存.5 4.6 放射性废物管理.5 5.核材料测量.6 5.1 测量范围.6 5.2 核材料测量方案和测量系统.6
3、 5.3 测量方法.6 6.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7 6.1 测量系统质量控制的目的.7 6.2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目标.7 6.3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7 6.4 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7 6.5 标样的制备和使用.8 6.6 人员要求.8 7.核材料实物盘存.8 7.1 盘存规程.8 7.2 盘存时间.8 7.3 盘存的组织及实施.8 8.核材料衡算管理及评价.10 8.1 核材料衡算及评价的条件.10 8.2 衡算管理.11 8.3 衡算评价.11 9.核材料衡算帐目与报告.11 9.1 运行记录(源数据).12 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 9.2 衡算记录(帐目).12 9.3 衡算
4、报告.12 附录一 闭合材料平衡 MUF 的相对标准偏差限值.14 附录二 核材料总体测量方法误差限值推荐值.15 附录三 核材料元素浓度取样误差限值推荐值.16 附录四 铀元素浓度测量方法误差限值推荐值.17 附录五 钚元素浓度测量方法误差限值推荐值.18 附录六 后处理厂 MUF 相对标准偏差推荐计算方法.19 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 1 1.总总则则 1.1 目的 为了对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国核材料衡算的经验,制定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本导则强调核
5、材料衡算数据的可追溯性和技术支持文件的完整性,是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普雷克斯流程核燃料后处理厂(以下简称“后处理厂”)的乏燃料接收、卸料、贮存以及向工艺区的转运,后处理首端,化学分离和纯化,铀、钚尾端,铀、钚产品贮存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核材料衡算管理。本导则所指核材料为铀和钚。1.3 总体要求(1)应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2)应设置核材料衡算平衡区和物项控制区以满足对核材料定位、识别、盘存和控制的要求,及时探知核材料的丢失。平衡区边界应尽量与实体边界相一致,便于核材料准确测量,避免互相
6、交叉,有利于采用封隔/监视措施。(3)应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应采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方法和标准,达到规定的衡算误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4)应开展核材料实物盘存和核材料衡算工作。核材料记录与衡算报告应完整、及时、准确、规范,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系统应及时反映后处理厂中核材料的动态分布。(5)应切实做好核材料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准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 2 2.核核材材料料衡衡算算组组织机织机构构 2.1 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组成 后处理厂应确定一名厂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全面负责核材料衡算管理工作,归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衡算管理活动,组织制定与批准核材料衡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后处理厂应建立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至少应指定1名专人负责。下设核材料衡算管理组,核材料衡算管理组成员应由后处理厂各核材料平衡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2.2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在核材料衡算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实现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目标;(2)制定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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