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公路管理规定发 文 号:令 2016 年第 4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2-20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公路规划及建设第三章公路路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专用车辆、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者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反公路法和本规定的行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
2、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市人民政府未予公告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低间距要求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公路线路确定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知会所在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工作机构,在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公路用地
3、范围内抢建、抢种。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收费公路第六章公路安全与应急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公路包含由市财政投融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市域干线公路和本市辖区内已由省公路管理局登记入册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 2016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公路管理的通知(中府1998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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