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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5-10-01.docx

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发 文 号:公告第 38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1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第八条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

2、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

4、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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