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发 文 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9-01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2、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
3、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第四条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第六条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
4、、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应当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
5、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
6、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四)畜力车;(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第十条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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