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发 文 号:令 2018 年第 181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6实施日期:2018-03-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特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
2、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档)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本规定所称的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展、公益、促销等活动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条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3、管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海事、公路、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公布户外广告
4、设置诚信信息。第六条第六条 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或者优惠发布公益广告。第二章 规划管理和设置准则第七条第七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特区区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金平区、
5、龙湖区和濠江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九条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第九
6、条条规定,不得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位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宜设区、限设区;(二)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的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限设区内设置,但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二十四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 22:30 至次日 8:00 开启。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发布的广告应当包括公益广告,其中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除公路及公路两侧外,在特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级管理的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和办理,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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