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11-23(1986 年 9 月 9 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4 年 6 月 25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 年 7 月 31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6 月 3日江苏省第十
2、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程保护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
3、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第三条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
4、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第五条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工程保护第六条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
5、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3、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
6、外五十米;无防浪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4、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5、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6、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7、中运河、新沭河、总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洪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9、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10、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11、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12、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13、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14、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二十米至一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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