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2、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2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第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
3、务等支出。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总额,依法下达预算;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 2026 年。到期后,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对政策实施效果3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
4、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第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补助资
5、金申报、使用以及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第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由财政部会同4应急部管理,用于支持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第十一条 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应急部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日常训练、通用装备购置等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投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对队伍建设给予必要支持。第十
6、二条 应急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明确队伍建设总体目标、规模布局、建设标准、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资金筹集方式、中央补助装备的购置和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规则等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装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5援补助等。第十四条 每年 10 月底前,应急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下一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明确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领域、装备配置指导细则、资金申报规程等相关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每年 12 月底前,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指南向应急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第十六条 每年 3 月底前,应急部、财政部在地方申报基础上组织遴选项目建设队伍,根据安全生产救援工作需要、项目方案编制等情况,确定当年补助项目。第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在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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