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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3-01.docx

1、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7 年第 197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3-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

2、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投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树木。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3、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实施。第九条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确保绿地率达标。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实现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的合理种植结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耐盐植物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建设单位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抗碱耐盐

4、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模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总平面规划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绿化工

5、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空闲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第十

6、七条第十七条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适宜立体绿化的,鼓励进行立体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城市主次干道、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五)临时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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