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发 文 号:鲁安监发2014184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包括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
2、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经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下列证明文件之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口的企业:(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3、批准证书。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七条第七条省安监局设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省登记中心做好辖区内登记企业的危险
4、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八条第八条省登记中心设在山东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服务中心),登记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和省安监局指导。第九条第九条省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三)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五)组织全省登记企业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十条第十条省登记中心应具备 3 名以上登记工作人员,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
5、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登记工作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登记中心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及设施;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等工作制度,公开登记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报告省安监局,同时抄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安监局和国家登记中心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省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情况。第三章登记企业的职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登记企业应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危
6、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积极参加登记工作相关业务培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开展普查,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登记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省登记中心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将其列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登记企业应配合省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由专职人员 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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