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发 文 号:省政府令第 341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1-03-02实施日期:2021-04-0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已经 2020 年 12 月29 日省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4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李干杰2021 年 2 月 24 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三条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五条第
3、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六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4、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第二章第二章应急准备应急准备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
5、故的部门应急预案。第十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
6、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2 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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