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3 ,大小:19.50KB ,
资源ID:238922     下载积分:8.98 金币    免费下载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down/23892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5-03-01.docx)为本站会员(一米阳光)主动上传,安全人之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安全人之家(发送邮件至316976779@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5-03-01.docx

1、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 文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85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3-01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

2、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第二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依法应当经公

3、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六条第六条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第七条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第八条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既有高

4、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九条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十条第十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

5、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

6、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